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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医院行风建设“九不准” 实施细则

  • 分类:医德医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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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04-13 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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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通化市人民医院行风建设“九不准”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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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卫生行业“九不准”》 (国卫办发【2013】49号,以下简称“九不准”)以及《通化市2020年医疗行业作风建设工作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行风建设工作实际,现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1、 严禁医院向科室及医生个人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职工的工资、绩效奖金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严禁将个人创收作为绩效工资、奖金分配的指标依据。

2、医院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应按照《关于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立科学的医疗绩效评价机制和内部分配激励制度。

3、针对不规范、不合理诊疗行为的医务人员医院将采取个别约谈的行风监管办法。

二、不准开单提成

1、严禁医务人员在药品处方、高值耗材使用及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开单提成,严禁医务人员为收取提成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

2、医务人员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或为收取提成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购买医药产品及卫生耗材,一经查实,根据《执业医师法》、《吉林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医德与服务规范的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处分,对当事人、科室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给予当事人一定经济处罚,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

上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准违规收费

1、 医院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卫生耗材价格。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标准加收费用,严禁重复收费。

2、因科室违反医疗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被政府主管部门查实的,除接受相应的处罚外,责任科室应立即纠正违规行为,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科室承担,对违规行为处理不当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3、科室因违反医疗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被院内主管部门查实的,科室应及时整改,医院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4、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落实医疗服务价格相关管理制度内部自查和监督机制,以保障制度的有效落实。

四、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1、医院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以法人名义进行,捐赠资助财务必须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

2、严禁医院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接受捐赠资助,严禁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严禁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严禁将捐赠资助资金用于发放职工福利,严禁接受企业捐赠资助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3、严禁假借学术会议、科研协作、学术支持、捐赠资助进行利益输送的不当行为。

4、医院应建立健全开展医商交往合作的事前公示、事中监管、事后备案的全流程管理制度,同时,要建立内部监管和处罚机制,以保障制度的有效落实。

5、医务人员擅自接受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销企业资助出国(境)旅游或变相旅游的,视为收受商业贿赂。一经查实,责令当事人退还出国(境)旅游或变相旅游的相应费用,给予记过处分,对当事人、科室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

上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1、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行业形象。严禁科室及医疗卫生人员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严禁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严禁违反规定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

2、医院应建立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制度,规范医药代表在院学术推广行为,对违反管理制度的医药代表取消其备案资格。

3、科室及医务人员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一经查实,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责令其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院内警告、暂停诊疗活动等处罚。

4、医务人员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或泄露患者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的,一经查实,给予警告处分,对当事人、科室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没收当事人违规所得。

上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

1、贯彻执行《通化市人民医院统方管理规定》(通市医发{2019}63号)文件精神,认真落实防统方软件的管理制度。严格处方统计权限和审批程序。

2、严禁医务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3、确因工作需要查询药品、耗材信息,必须在履行审批备案登记手续后方可查询,同时审批登记表上报行风管理办公室备案。

4、医务人员擅自进行商业目的统方的,视为收受商业贿赂。对于违反规定为商业目的统方的医疗卫生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于尚未触犯刑法的人员,由医院按照有关规定给与当事人批评教育、取消当

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待聘、直至解聘等处理。

上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1、严禁科室及医疗卫生人员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严禁向患者指定药店购买药品、耗材、保健品、婴儿奶粉及用品等。

2、医院药品及耗材采购中心应严格执行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廉洁购销协议及公开公示制度。

3、医疗卫生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一经查实,对当事人、科室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当事人当年评优资格。

上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不准收受回扣

1、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严禁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2、 医务人员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回扣的,一经查实,医院将对当事人、科室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当事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上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不准收受患者“红包”

1、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恪守医德、严格自律。认真执行医患双方不收不送“红包”协议书制度。

2、 医院应逐步建立完善从业人员诚信体系与考评制度。严禁医疗卫生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

3、医疗卫生人员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等价值贵重礼品,应在2个工作日内主动退还或者上交医院相关主管部门。对于拒收和返还患方“红包”的医务人员,医院主管部门参照《吉林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相关医德考评加分标准管理,同时纳入医院绩效考核。

4、对于查实收受“红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的医务人员,则计入个人医德档案,当年医德考评予以“单项否绝”,考评结果直接认定为“较差”。同时,按照《吉林省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处理规定》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九不准”的执行情况作为绩效评价、干部任用、职称晋升、人事管理及评先评优的依据,并实行行风一票否决制。各相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制度,切实做好“九不准”规定的监督与检查, 确保行风监督机制的有效落实。

本细则从2020年8月17日起实行。2019年7月10日下发的《贯彻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实施方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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