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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医院关于私收费的处理规定(试行)

  • 分类:党建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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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04-15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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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医院关于私收费的处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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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市党发[2020]33

 

 

通化市人民医院关于私收费处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行风建设,更好地维护医院和职工的整体利益,充分调动全院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保障医院能够健康、和谐、快速的发展,进而促进医院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不断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及《吉林省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私收费界定

(一)私自收取现金:除医院财务收费人员外,其他任何科室和个人在工作中收取病人的现金据为己有或私设小金库者。

(二)私自诊治病人:凡未进入医院正常医疗程序,利用医院的各种设备、设施及其它条件私自为患者检查、诊治过程中收取患者或其亲友馈赠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贵重礼品等财物者;私自卖药获利者。

第二条  私收费的处理

(一)个人行为的处理

1、凡被查实有私收费行为的医务人员,全院通报批评、取消当事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当年医德考评“一票否决”,结果直接认定为较差。

2、低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一年。

3、对当事人处以非法所得十倍扣款。

4、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停止本职工作,另行安排。

5、科室内出现个人私收费行为的,对科主任、护士长追究管理责任,全院通报批评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扣发科主任、护士长一个季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凡是科主任、护士长主动汇报的不追究责任。

6、党员和中层干部发生私收费行为,移交医院纪委按相关规定处理。

7、因私收费、私自诊治病人引发的医疗纠纷、事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对医院造成严重影响的,报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8、数额较大(累计收费超过三万元或一次性收费一万元以

,情节恶劣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二)有组织的集体行为

1、凡被查实有私自收费行为的科室,予以全院通报批评,取消科主任、护士长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当年医德考评“一票否决”,结果直接认定为较差。

2、科主任、护士长低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一年。

3、扣发全科室一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4、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科主任、护士长纪律处分。

5、因私收费、私自诊治病人引发的医疗纠纷、事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科室负责,同时处理直接责任人。对医院造成严重影响者,报请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6、如出现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需对主要责任人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三)充当媒介行为的处理

本院职工利用工作之便充当私收费行为媒介,破坏正常工作秩序,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一经查实,则按照本规定第二条(一)予以处理。

第三条  举报奖励规定

医院在各科室显要位置张贴禁止私收费宣传标语,利用医院网站、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对外公开举报奖励电话、电子邮箱,鼓励院内外群众积极举报私收费的违规行为。

1、凡实名举报查证属实者,给予举报人私收费金额两倍的奖励,此奖励资金从违规医务人员罚款中支出。

2、凡匿名举报,举报者需提供详实有效的私收费线索,经调查情况属实者,只处理当事人,不奖励举报人。

监督举报电话:0435—3201413     

电子邮箱:872508621@qq.com

第四条  本规定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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