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通化市人民医院委员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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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完善医院党政领导班子依法决策机制,规范权力运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通化市卫生计生委党委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中共通化市人民医院委员会文件
【概要描述】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完善医院党政领导班子依法决策机制,规范权力运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通化市卫生计生委党委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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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市医党发[2015]16号 签发人:杨利军
通化市人民医院关于落实“三重一大”
事项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完善医院党政领导班子依法决策机制,规范权力运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通化市卫生计生委党委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医院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依法决策、科学决策、集体决策、民主决策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形式为会议决策,即按照会议议事规则,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集体决策可采取口头、举手、票决等表决方式。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措施;贯彻落实上级重要文件、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重大工作部署的计划、方案、措施。
(二)医院重大改革、发展、稳定的思路和举措,医院发展方向、总体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涉及医院全局性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三)医院年度工作计划、工作目标的确定,重大设备技术引进方案,医院组织机构设置、职能调整及人员编制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四)医院财务预算、决算,资产损失核销、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五)医院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历史债权债务,资产收购,产权转让、重要资产出租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贷款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医院资产变动、报废处置、投资及担保。
(六)劳动用工、工资制度、薪酬分配以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公积金、职业年金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的制定、调整、实施。干部考核、职工奖惩、职工安置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利益调配事项。
(七)医院涉及治理、体制机制、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除。
(八)医院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环境保护等重大问题,严重违纪、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经济法律纠纷以及涉及影响医院稳定等重大事件的处理。
(九)医院党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行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十)医院党政领导班子认为需要集体研究决策的其他重要问题和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一)向上级党组织提出的党委委员、院级领导班子成员任免的建议。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医院领导班子后备人选。
(二)医院中层干部的推荐、选拔、任免。
(三)医院中层干部以外的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的聘任与解聘。
(四)干部培养、选拔、教育、管理和监督中的重要问题。
(五)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 重要项目安排事项
(一)医院年度投资计划及调整。
(二)投资100万元及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
(三)单价50万元及以上的修缮、装潢、装修项目。
(四)价值50万元及以上的大宗物资采购和大宗废旧物资处理。
(五)一次性投入50万元及以上的重要技术和设备引进。
(六)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申报、资金争取和使用。
(七)重要项目的引进、合作。
(八)未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项目、固定资产购置、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
(九)其他重要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
(一)医院年度资金预算和调整。
(二)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在10万元及以上的资金款项。
(三)投入5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和修缮、装潢、装修项目的所需款项。
(四)投资100万元及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所需款项。
(五)集中发放的较大数额奖金,集中使用的较大数额福利费;其他100万元以上大额资金的使用。
(六)对外捐赠、赞助,对外投资、融资等运作事项。
(七)国家政策法规规定应纳入大额度资金管理的事项。
第三章 决策主体和权限
第九条 决策主体、形式、人员
(一)医院“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主体为医院党委、行政领导班子和职工代表大会。
(二)决策形式主要采取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进行。
(三)党委会议参与决策人员为全体党委委员;院长办公会议参与决策人员为院长、党委书记、副院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党政联席会议参与决策人员为全体党委委员及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决策人员为全体职工代表。
(四)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列席会议人员由党委书记确定;党政联席会由党委书记或院长主持,列席会议人员由党委书记、院长商定;院长办公会由院长主持,列席会议人员由院长确定;职代会由工会主席主持,列席人员由工会委员会议确定。
(五)遇有异常情况和突发事件,可依据事项的具体情况,由院长、党委书记商议决定决策形式。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会、党政联席会、院长办公会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
(六)“重大事项”根据党委会、党政联席会、院长办公会、职代会议事规则,召开相应会议进行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采取召开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进行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召开院长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进行决策。
(七)党委会由党办负责会务、文书工作。党政联席会由党办或院办负责会务、文书工作。院长办公会由院办负责会务、文书工作。职代会由工会负责会务、文书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须遵守以下议事规则: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按照“一把手”末位发言制度规定,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最后由“一把手”综合集体意见并作最后陈述表态;当意见不一致、出现明显分歧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实行班子成员集体表决,但仍由“一把手”按照集体表决意见作最终表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尊重客观、符合实际,有利于医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
(三)坚持合法合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和医院规章制度。
(四)凡需党委会、党政联席会、院长办公会、职代会决定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替代。
(五)党委会、党政联席会、院长办公会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
(六)会议应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七)集体决策议决事项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不同意见相持时,应暂缓作出决定,经进一步调查研究,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院长办公会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院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八)凡前次党委会、党政联席会、院长办公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九)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部门和负责人。
(十)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应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密会议材料的印发、回收、销毁等应按照文档管理保密规定办理。
(十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充分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重大决策事项的决策程序
(一)有关业务部门提出重大决策的初步方案,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并向医院党政主要领导汇报,提出集体研究建议。
(二)党政主要领导商量提出集体研究的基本方案并确定征求意见范围和方式。
(三)按照确定的征求意见范围和方式征求意见,完善基本方案。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研究决定医院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依据议事规则将基本方案提交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院长、党委书记集中多数人意见做出决定,必要时进行票决制。需提交职代会讨论决定的,按规定提交职代会讨论决定。
(五)院办或党办形成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以便监督实施和检查。
(六)在紧急情况下党政主要领导经与分管领导商议有权对具体事项作出决定,事后向领导班子报告并履行追认程序。
第十二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的决策程序
(一)任命(聘任)决策程序
1、酝酿人选。采用民主推荐、党组织推荐、党政主要领导提名等形式确定拟任用预备人选。个人推荐重要人事任命人选时,必须提交署名的推荐材料。
2、考察对象。党政主要领导商议并征求分管领导意见,经党委会研究,确定拟任用预备人选。
3、组织考察。由党委副书记与党办、人事等部门组成考察组,对拟任用预备人选进行考察。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拟任用预备人选不得上会。
4、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考察结果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征求医院纪委意见。
5、党政主要领导听取考察及征求意见情况汇报,确定提交会议讨论人选。
6、对需履行上报审批程序的,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7、召开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讨论推荐或任免干部。
8、党办形成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以便监督实施和检查。
9、任前公示。按规定需要进行任前公示的,应进行公示。
10、对会议决定任命人选由医院纪委进行廉洁从业教育谈话,任职谈话按照医院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11、发布文件宣布任命决定。需备案的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二)免职(解聘)决策程序
1、提出免职建议。党政主要领导提出免职(解聘)建议。
2、党政主要领导商议并征求其他班子成员意见,形成基本方案。
3、对需履行上报审批程序的,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4、召开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讨论免职(解聘)方案;
5、党办形成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以便监督实施和检查;
6、发布文件宣布决定。需备案的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重要项目安排事项的决策程序
(一)有关业务部门提出重要项目立项报告,分管领导审核提出意见并向院长汇报,提出集体研究建议。
(二)党政主要领导确定集体研究基本方案,必要时请专家进行论证或通过院务公开、职代会征求意见。
(三)召开院长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
(四)院办形成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以便监督实施和检查。
(五)按国家规定需公开招标的重要项目,应按照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四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的决策程序
(一)有关业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方向、额度。
(二)分管领导审阅,提出具体意见。
(三)财务科科长、总会计师审查,签署审查意见。
(四)召开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或提出意见。
(五)院办形成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以便监督实施和检查。
第十五条 备案备查。对决策情况,相关部门应做好会议记录,按有关规定形成档案,存档备查。会议记录内容包括: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决策事项以及主要议题;审议过程;参会人员意见;主要分歧意见;表决方式;会议结论。
第十六条 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医院“三重一大”事项需由医院职代会讨论决定或报请上级审批决定的,应按规定将集体研究形成的意见或建议按程序提请审查批准。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组织实施
(一)分工组织实施。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院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由院长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二)加强监督检查。党委会、党政联席会、院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党办、院办负责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院长汇报。纪检、审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八条 当发现医院“三重一大”决策中有不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现象时,医院党组织须及时提出意见,如果所提意见不被接受,应向上级党委报告。
第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或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及时向上级请示,据实提出变更或中止的理由和建议,但在未批准之前不得擅自调整或中止决策的执行。医院决策需要停止执行或变更,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作为院务公开、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医院应从实际出发,强化和完善对执行“三重一大”民主决策程序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将领导干部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重点监督内容。
第二十三条 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工会负责完善院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纳入院务公开内容,积极发挥工会、职代会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中的决议作用。
第二十五条 各职能部门应结合医院实际,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的管理。
第八章 责任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参与决策会议的人员应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对“三重一大”决策失误的责任人,按照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集体决策违反法律和纪律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和程序,给国家和医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策的人员明确表明反对意见并在会议记录中有记载的,可免除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和医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背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独断专行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四)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未做深入调查研究、科学论证而盲目决策的;
(六)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予以纠错改正的;
(七)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将涉密资料向外泄密的;
(八)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情形之一的,应根据事实、性质、情节等,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的权限和程序给予经济处罚、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医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1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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